(2015)嘉海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向秀英与海宁欧品皮革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秀英,海宁欧品皮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向秀英。委托代理人:徐方圆。被告:海宁欧品皮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梦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秀英诉被告海宁欧品皮革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秀英负担。审判员 夏洲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孝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