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吴亚红、潘凤艳、崔汝彬、梁红丽、冯国清、左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吴亚红,潘凤艳,崔汝彬,梁红丽,冯国清,左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立,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向辉,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亚红,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潘凤艳,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郝官屯镇钱家屯村**号。被执行人:崔汝彬,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梁红丽,女,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冯国清,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左凤艳,女,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吴亚红、潘凤艳、崔汝彬、梁红丽、冯国清、左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镜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