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倪国顺诉被告陈继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顺,陈继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392号原告:倪国顺,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陈继烨,男,汉族,现住内蒙古突泉县哈拉沁乡原告倪国顺诉被告陈继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国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国顺承担。审 判 长 郭永昌代理审判员 周小蕊人民陪审员 张素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