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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周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公民身份码。被执行人周艳,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艳的银行存款11,960.00元(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竹永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