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莹莹与薛佳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莹莹,薛佳,李芹芹,杨改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003号原告吕莹莹,女,1981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锐,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佳,女,1988年1月2日出生。被告李芹芹,女,1994年2月16日出生。被告杨改霞,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莹莹诉被告薛佳、李芹芹、杨改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莹莹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薛佳、李芹芹、杨改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莹莹撤回对被告薛佳、李芹芹、杨改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