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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衍光诉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衍光,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徐衍光,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五莲县潮河镇西石河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91958********。委托代理人李瑞英,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藏南镇孙家屯***号,身份证号码3702841981********,系原告之儿媳。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16389921-7。法定代表人相逢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源,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519号建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86365138-6。负责人韩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斌,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霞,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衍光诉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彩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东华、人民陪审员陈安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衍光的委托代理人李瑞英、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京、冯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衍光诉称,2014年8月19日6时许,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司机孙明万驾驶鲁B852**号大型普通客车致原告受伤严重住院。后经事故认定,孙明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鲁B852**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由我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司在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19日6时35分许,孙明万驾驶鲁B85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黄岛区刘公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公岛路与崇明岛路路口处左转弯,适遇原告徐衍光在人行横道上施划道路交通标线此,人车相刮,致原告徐衍光伤。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于2014年9月1日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孙明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衍光无责任。2、原告受伤后即在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黄岛院区门诊住院治疗15天。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鉴定意见:徐衍光的胸部外伤致左侧发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元。3、原告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山东省居住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在本区工作居住一年以上。4、鲁B852**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均为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鲁B852**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在保险期间。5、原告之母徐朱氏,1931年3月14日出生,有4位扶养人。6、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6384.77元,原告予以认可。7、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为4268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22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20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门诊病历、医疗收费票据、身份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一宗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分析判定:一、关于责任的划分和赔偿主体的问题。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的鲁B852**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法损失。对超出的费用按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认的责任和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诉求的损失中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的确定。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医疗手册、用药明细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原告花费医疗费17384.7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5天,以青岛市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天20元标准计算,本院确认为300元(20元/天×15天)。3、护理费。原告主张按月工资3500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750元(3500元/30天×15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4、误工费。原告主张按社平工资42688元的标准计算194天的误工费为22689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误工时间过长。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休息证明,误工时间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伤情,酌情支持150天,误工费应为17543元(42688元/365天×150天)。5、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及家属居住地离医院的距离等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20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系农业户口,但其提交了劳动合同、山东省居住证等证据,其残疾赔偿金应按青岛市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227元计算,原告之母于原告定残时已满83岁,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为73212元(35227元/年×20年×10%+22060元/年×5年×10%÷4人)。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元,结合本案损害后果、责任能力、法院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评定,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8、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1000元,并提交了有关发票予以佐证,该费用系原告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因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款为112389.77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684.77元,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10000元的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赔偿其中的10000元,超出限额的7684.77元,应由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赔偿。原告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款为94705元,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残疾(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的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部赔偿。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6384.77元,扣除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的7684.77元,原告还应返还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8700元(16384.77元-7684.77元)。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其不是该事故当事人,不应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衍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衍光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47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徐衍光返还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8700元。上述一、二、三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应付款账号:38-110101040052659;开户行: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收款单位:黄岛区人民法院)。四、驳回原告徐衍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1元,由原告徐衍光负担14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2128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衍光21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彩霞审 判 员  刘东华人民陪审员  陈安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亚林(2015)黄民初字第802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