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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柴兴荣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兴荣,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柴兴荣,男,生于1981年7月6日。被告李军,男,生于1975年8月17日。原告柴兴荣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继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兴荣、被告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兴荣诉称,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先后在我经营的瓷砖店赊欠瓷砖。2012年12月19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尚欠我瓷砖款39000元,被告给我立欠据一份,言明过后即付款。但被告不讲诚信,未按约支付。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于2013年8月27日给付4000元,又于2014年4月29日给付2000元,余款33000元,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付,索要未果。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3000元。被告李军辩称,原告所说的都是事实。未付清欠款是我确实没钱。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李军先后赊购原告柴兴荣的瓷砖价值39000元,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过后即付款。2013年8月27日和2014年4月29日被告分别付款4000元和2000元,余款33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给付,双方酿成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3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辩解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柴兴荣与被告李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瓷砖款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给付原告柴兴荣瓷砖款3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李军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继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