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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方世强与魏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强,魏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方世强。被告:魏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世强与被告魏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世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方世强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变更为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方世强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苓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