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霍兴、霍亚虹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兴,霍亚虹,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17号原告霍兴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原告霍亚虹委托代理人范思宏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齐玉国本院审理原告霍兴、霍亚虹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兴、霍亚虹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兴、霍亚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兴、霍亚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霍兴、霍亚虹承担。审 判 长 戴云龙审 判 员 张树全代理审判员 宋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