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毛国中与尹建龙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尹xx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毛XX。被告尹xx。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与被告尹xx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毛x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毛国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xx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林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