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长汇与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汇。委托代理人胥军芳,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华,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长汇与被执行人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海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4115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已在被执行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法执字第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姚中伟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