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文才与成都亿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才,成都亿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张文才。委托代理人蔡国民,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国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亿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8号5幢2单元14层1403号。法定代表人李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才与被告成都亿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客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方当事人依法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亿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起异议,认为本案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应是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5月12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张文才诉称,2011年8月,原、被告双方在无锡市梁溪路万达广场签订《泰州万达广场果平方餐饮店联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拥有“果平方”注册商标所有权,由被告许可原告在泰州万达广场出资设立一家果平方饮料店,被告前期协助原告与泰州万达签订店面租约协议(以被告名义与万达签订),并对原告员工进行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由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交纳7万元果平方品牌使用费及1万元质量和品牌维护保证金,双方联营合同期限为5年。原被告联营合同签订后,被告与泰州万达签订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合同,原告果平方饮品店于2011年12月9日正式营业。然而,在2014年12月4日,双方联营即将满3年,被告却以泰州万达租期避届满不愿续签租约为由单方终止了与原告的联营合同,原告迫于出租方泰州万达收回房屋的压力只得撤店终止经营。原告撤店后发现被告又在原址重新更新旗下C+(辛迪果饮)饮品店继续经营。原告认为,被告不按合同期限履行合同,且在有能力履行与原告联营合同的情况下,故意编造不能续租的理由而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50256元;2、返还品牌维护保证金10000元、租赁合同履约定金22685.6元、装修保证金5000元、质量保证金10000元、物管费保证金3645.9元及POS机押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61331.5元被告亿客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应是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文才与被告亿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潘于2011年8月在无锡市梁溪路万达广场签订《泰州万达广场果平方餐饮店联营合同》,双方就在泰州万达广场内开设果平方鲜榨果汁联营店一事达成协议,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无锡市梁溪路万达广场,无锡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张文才与亿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潘在合同中约定纷争诉讼由协议签订地无锡市梁溪路万达广场所在地的无锡人民法院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亿客公司所持的管辖权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勇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