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终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华生与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华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大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生。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金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5)沧民终字第937号运河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华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认为,有以下问题在重申时需进一步审定。2012年11月25日,刘华生与陈德虎签订的完工单是否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因在完工单的下面签有“所有结算往来账款算完,按以上款付款结完”,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6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应追加陈德虎为本案当事人。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