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下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冯某某,女,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蔡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民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