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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辖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昊文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之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昊文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之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务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2502号原告青岛昊文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09号办公楼306室。法定代表人陈玺文,职务经理。被告海之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镇政府驻地丽姿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敦顺,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鞍山路17号。法定代表人马健,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务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69号。负责人丰彦,职务局长。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昊文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之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海之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务局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海之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海之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朝辉审 判 员  韩福利人民陪审员  展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