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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黄伟忠、高畅,均是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伟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10月9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到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分20个月付给女方2万元作为补偿,补偿款于2016年6月1日前付清,但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婚姻登记处核准备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协议履行支付补偿款义务,被告拒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被告拒不履行的金额已超过总金额五分之一,原告依法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周某与邓某于2014年10月9日到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务、无存款、无房;男方分20个月付给女方2万元作补偿(¥20000),签订之日起生效等。现周某认为邓某拒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其与周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因未发现订立该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及因无影响该协议证明效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可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周某支付2万元补偿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邓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应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