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某甲、吴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李某甲,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组织结构代码:00718000-0。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子振,临泉县计生委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彪,临泉县计生委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8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吴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行非审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李某甲、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某甲、吴某某按照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甲、吴某某部分履行后,某某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行非审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