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王婷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