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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王婷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