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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树明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解放东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苏A商业有限公司,江苏A商业有限公司淮安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409号原告李某某,无业。被告江苏A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被告江苏A商业有限公司淮安店。负责人方燦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苏A商业有限公司、江苏A商业有限公司淮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苏A商业有限公司、江苏A商业有限公司淮安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龚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