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鞠某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BR32**吉利牌小型轿车,沿甘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音河村五屯路段处与对向行驶的牌照号为黑A92C**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已处理),交警前往处理,发现闫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检验: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7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闫某某的自然状况。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鞠某甲无责任。3.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闫某某与被害人鞠某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闫某某赔偿鞠某甲人民币20000元,并已全部给付,鞠某甲对闫某某表示谅解。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实,被告人闫某某准驾车型为B2。(二)证人证言证人鞠某甲、鞠某乙证实:案件发生的经过。(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供述证实,案件发生的经过。(四)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齐安通(2014)法(化)第1548号乙醇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7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闫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闫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闫某某认罪悔罪,此次犯罪系初犯,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公诉机关提出判处闫某某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先行羁押的四日已折抵刑期四日。罚金已缴纳八千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晓波代理审判员 叶思明人民陪审员 冯 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殷 博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