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鲁震宇与张彭、郑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鲁震宇,1991年5月29日。被执行人张彭,务工。被执行人郑康,务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彭、郑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彭、郑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彭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572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康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5150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