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182号原告舟山市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大街35-37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志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