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某村民小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翟某某,男。被告某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某村民小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正在进行组长改选,暂时不能确定组长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宝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