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建萍与陈素华、俞高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建萍,陈素华,俞高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萍,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华,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高社,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和,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建萍与被上诉人陈素华、被上诉人俞高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梁建萍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建萍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建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22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661元由梁建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延萍审 判 员 田丽娟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