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宇申请执行吴贵平、袁昌学、钱祖德、苏飞、吴正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吴贵平,袁昌学,钱祖德,苏飞,吴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39号申请人张宇,男,生于1990年1月18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东皇镇府西路。被执行人吴贵平,男,生于1990年1月6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三岔河乡顺江村。被执行人袁昌学,男,生于1993年8月25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三岔河乡。被执行人钱祖德,男,生于1992年2月9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东皇镇。被执行人苏飞,男,生于1989年1月22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东皇镇。被执行人吴正海,男,生于1991年12月20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三岔河乡。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的张宇申请执行吴贵平、袁昌学、钱祖德、苏飞、吴正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习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何 煜审判员 袁小峰审判员 黄麒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