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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行审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与张金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张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桐行审字第57号申请人桐乡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徐汉会。委托代理人周正来。被申请人张金南。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了桐环罚字(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桐乡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克钊代理审判员  唐雪平人民陪审员  范 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