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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闻保生与被告徐贞国、第三人夏续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保生,徐贞国,夏续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闻保生,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徐贞国,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第三人夏续威,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庆龙,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保生与被告徐贞国、第三人夏续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第三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闻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闻保生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