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8号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法定代表人金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天松,住址杭州市萧山区南阳,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700051/30210384号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29日,收款人:北京东郊四惠桥同利建材经销部,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