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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8号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法定代表人金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天松,住址杭州市萧山区南阳,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700051/30210384号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29日,收款人:北京东郊四惠桥同利建材经销部,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