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明与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宋厚先,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明与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军审判员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