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明与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宋厚先,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明与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军审判员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