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奎屯豫润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93-1号原告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凡涛,董事长。被告奎屯豫润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队人赵海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奎屯豫润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奎屯豫润棉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孔凡涛名下的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孔凡涛名下的小型轿车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爱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全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