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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龙威旅行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第三人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龙威旅行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孙×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18-1号原告威海龙威旅行社,住所地环翠区环海路68号。法定代表人邓××,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系原告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晛,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负责人武×,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国静,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委托代理人杜宪龙,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龙威旅行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第三人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助理审判员徐国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吉明、丛双胜组成。代理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