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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刘进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刘进,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帅。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城,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刘进诉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刘进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