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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兆旺与马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旺,马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扣留)(2015)河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孙兆旺,男,汉族,现住河口区孤岛镇。被执行人:马克勤,男,汉族,现住河口区孤岛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马克勤在孤岛采油厂注气大队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000元,扣至10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