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76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的(2010)庐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某某银行存款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房希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