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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民初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姚正峰与绍兴易新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峰,绍兴易新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3906号原告姚正峰。被告绍兴易新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敏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明达,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正峰与被告绍兴易新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正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案件审理期间已达成和解而要求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元由原告姚正峰负担。审 判 长  蒋震锋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