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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2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虎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三桥村龚家门39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2,100元、价值人民币4,405元的白色iphone6移动电话1部及黑色iphone4s移动电话1部,后该白色iphone6移动电话及部分赃款共计人民币102元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三桥村北张家宅XXX号,采用推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800余元及邮政储蓄卡1张。嗣后,使用所窃的邮政储蓄卡分别在张江镇2所邮政储蓄所ATM机上盗取人民币2,500元。2015年3月9日,被告人陈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龚某某、丁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监控视频、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虎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虎曾因故意犯罪被科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物、赃款已扣押并发还相关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虎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陈虎继续退赔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虎退赔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