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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振学与王芝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振学,王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孙振学。被执行人王芝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78,847元及利息,执行费1,08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芝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93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