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108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业。1984年3月因绺窃被劳教三年;199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199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1999年5月因盗窃被劳教二年;200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7月29日减刑释放。2015年3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期间强制戒毒,同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的撤诉申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军润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