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折刚与刘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刚,刘连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折刚,男,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刘连清,男,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折刚与被告刘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由原告折刚负担。审 判 长  郄小平审 判 员  张 昕人民陪审员  倪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