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恢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小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小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东段12号楼7层4号。法定代表人乌碧荣,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小村村村民委员会,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小村村。负责人高虎平,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小村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租赁费160000元及利息。另承担诉讼费3277.5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