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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文斌与张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旭,许文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委托代理人蔡宏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东海,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斌。原审原告许文斌与被告张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鲤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旭支付原告许文斌代为支付的租金22000元。宣判后,上诉人张旭以原审判决判非所求,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欧阳波代理审判员  陈 琼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悦明速 录 员  吴名冠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