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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维香、王资兵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维香,王资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维香。委托代理人吉远来,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资兵。申请人王维香申请宣告王资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维香称:本人与王资兵系母子关系,2010年1月9日,王资兵从江苏新龙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分公司驻唐山项目工程所在地走失,经多方寻找,杳无音讯。请求宣告王资兵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资兵,男。申请人王维香系被申请人王资兵母亲。2010年1月9日,王资兵在江苏新龙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分公司驻唐山项目工程所在地走失,杳无音讯。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资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王资兵仍然下落不明,也未有知情人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王资兵在江苏新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分公司驻唐山项目工程所在地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王维香要求宣告王资兵死亡,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资兵死亡。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王维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小平审 判 员  陈 和代理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