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峰与王政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王政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张峰。委托代理人丰永强,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政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政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制作和解笔录,现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