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莆民终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建东与蔡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东,蔡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东,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张军,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慧萍,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姚春兰、陈少东(实习),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建东与被上诉人蔡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民初字第4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民初字第48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黎明代理审判员  陈福元代理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