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小松与被泸州吉祥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小松,泸州吉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小松,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主权,男,1953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泸州吉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飞,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斌,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小松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吉祥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小松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小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松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宗荣审判员 罗志强审判员 蓝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英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