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崔×&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赵××。被告崔××。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威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