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陆春妹、陆春荣等与单县桂鲁玉米发展有限公司、司继春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陆春妹,市民。申请执行人:陆春荣,市民。申请执行人:苏宏宇,市民。申请执行人:刘建伟,市民。申请执行人:胡育京,市民。被执行人:单县桂鲁玉米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继春,经理。被执行人:司继春,单县桂鲁玉米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如辉,市民。被执行人:申文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春妹、陆春荣、苏宏宇、刘建伟、胡育京与被执行人单县桂鲁玉米发展有限公司、司继春、王如辉、申文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0)菏牡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65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6500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陆春妹、陆春荣、苏宏宇、刘建伟、胡育京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单县桂鲁玉米发展有限公司、司继春、王如辉、申文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单县桂鲁玉米发展有限公司、司继春、王如辉、申文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春妹、陆春荣、苏宏宇、刘建伟、胡育京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菏牡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陆春妹、陆春荣、苏宏宇、刘建伟、胡育京在被执行人单县桂鲁玉米发展有限公司、司继春、王如辉、申文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