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鹏与夏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夏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331号原告王鹏。被告夏明华,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夏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对被告夏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