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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鹏与夏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夏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331号原告王鹏。被告夏明华,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夏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对被告夏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