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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新与安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安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754号原告赵新,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安庆英,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诉被告安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原告赵新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阎素强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彤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