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新与安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安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754号原告赵新,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安庆英,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诉被告安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原告赵新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阎素强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彤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