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维明南大街服务网点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维明南大街服务网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号大石门*座***室。法定代表人:陈月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进厂,该公司部门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号西美五洲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邹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耀,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维明南大街服务网点。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教盛世华庭松涛园*******室。代表人:宋进厂,该网点负责人。上诉人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和解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上诉人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300元,由上诉人河北锦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英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雅芳 关注公众号“”